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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遊娛樂:平權“中國新”:我國專利期限補償製度改革的未來進路

時間:2025-12-28 05:30來源:網絡 字體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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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遊娛樂:平權“中國新”:我國專利期限補償製度改革的未來進路(圖1)

  自2015年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製度改革以來,中國醫藥產業迅速發展,助推我國實現從“仿製藥大國”向“創新藥強國”的轉型跨越。2021年生效的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引入藥品專利期限補償製度(Patent Term Extension,PTE),以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這一接軌國際通行規則的舉措更進一步激發了醫藥產業的創新熱情。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的數據顯示,今年1-8月,我國共批準創新藥56個,已超過去年全年的48個,呈現快速增長態勢[1]。

  不過,無論是《專利法》還是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均未直接界定可享受專利期限補償的“新藥”的範圍。而從申請實踐來看,相比於世界其他主要國家和地區,我國的PTE製度當前實際保護的“新藥”,絕大多數情況下僅指全球範圍內首次上市的“化學藥、生物製品和中藥新藥”(即所謂“全球新”藥品),而並不延及已在境外上市但尚未在境內上市的藥品(即所謂“中國新”藥品)。

  但是,醫藥研發的全球化特性、臨床試驗的複雜性以及中國市場的特殊性,使得大量創新藥物進入中國時難以滿足“全球新”標準,進而無法享受政策傾斜,難以獲得足夠的專利權保護期限。與此同時,這些“中國新”藥品進入中國時,還需承擔與“全球新”藥品相當甚至更重的臨床試驗負擔。在此背景下,實質性破除對“中國新”藥物的區別政策,構建更加公平的藥品知識產權保護體係,已經成為我國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

  眾所周知,醫藥研發是一項涉及科學研究、臨床試驗、監管審批等多環節的係統工程,其時間、金錢、人力等資源投入均極為高昂。通常而言,一項藥品從藥物發現到藥物開發再到上市,需經曆複雜的臨床前研究、臨床申報(IND)、臨床研究、新藥上市審批(NDA)等流程,整個過程通常耗時5-8年,部分複雜生物製品甚至需耗費超過10年。而與此同時,藥品的核心專利則需在研發早期階段便進行申請,至新藥正式獲批上市之時,往往已消耗10-15年的專利保護期,距離全球多數國家和地區規定的20年專利法定保護期限僅剩下5-10年。

  正因如此,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均通過對藥品進行專利期限補償,彌補新藥上市審評占用的專利保護期,以便專利權人在藥品上市後仍能擁有足夠的時間來回收研發成本。失去該製度的保護,藥品的研發回報率和市場競爭力都將大大削弱。

  然而,即便存在PTE政策差異,近年來在我國獲批的原研藥品中,“全球新”的藥品有所增長,但“中國新”仍對“全球新”形成了數量碾壓之勢。數據顯示,2018年至2024年(截至8月底),跨國藥企在中國共獲批432個“中國新”藥品,而“全球新”藥品僅獲批76個。

  “全球新”路徑為何無法成為廣大藥企的主流選擇?追根溯源,“全球新”的實現需要全球研發節奏、監管政策、臨床資源等多重因素的精準協同。然而,現實場景中諸多客觀條件的共同作用,卻很大程度上限製了“全球新”藥品的開花結果。

  首先是臨床試驗階段的時間差與資源錯配。實現藥品“全球新”的一大核心前提是進行全球多中心臨床試驗(MRCT),但我國由於審批政策原因,MRCT的啟動往往較為滯後。過去,中國的臨床試驗申請(IND)采用明示審批製且缺乏明確審限,使得相當一部分MRCT在境外放行的同時,在國內卻因等待審批而擱置,進而影響後續的新藥上市審批同步申報。即使在2018年我國IND審批政策優化改革,采用60日到期默示許可製以後,中國患者入組效率的落後、優質臨床PI(主要研究者)資源的分配不足、人群藥物的代謝差異、各國監管要求的不同等外部因素,也製約著新藥在中國與全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同步申報。

  其次是上市審批階段的監管體係地域差異與銜接成本。盡管我國已於2017年加入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協調會(ICH),並在近年來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就新藥研發、注冊技術標準的製定和協調事宜取得了一定進展,但監管標準的本土化特性仍難以完全消除。舉例而言,在包含中國的MRCT順利結束後,相關藥物在歐、美、日等市場上往往可直接基於現有試驗數據及標準化藥學資料提交上市申報,而在我國卻可能還需滿足藥學技術資料、檢驗標準等方麵的額外的材料要求。

  這是因為我國對於新藥上市審批的遞交材料的要求,與歐、美、日等國家或地區存在重要差異。比如,在藥學技術資料方麵,我國對藥品生產工藝的細節披露、雜質控製策略、穩定性研究數據的維度要求有時更為具體,部分已在境外通過審批的工藝參數在國內仍需補充驗證數據。完成這些額外的材料準備工作,通常就需要耗費較長時間,拖延了在中國的申報時間;與此同時,部分創新藥又通過境外國家或地區普遍設置的快速審批通道,縮短了產品獲批上市的周期,從而導致本應同步實現的“全球新”藥品淪為“中國新”。

  最後是藥企自身的研發管理與資源約束。中小企業由於研發資源有限,往往采用“階梯式上市”策略,即先在歐美國家完成關鍵臨床試驗,推動新藥上市、回收成本,而後再逐步向中國等新興市場拓展。即使是研發資源相對充足的跨國藥企,也可能出於平衡藥品研發的商業回報與風險控製的考量,選擇在歐美成熟市場優先進行新藥布局。

  中國本土藥企引進海外藥物時,也可能因來不及完成橋接試驗、補充中國人群數據,或因境外研發進度超出預期,導致無法實現藥品在我國境內與境外的同步上市。此外,部分藥物還可能因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疾病流行病學、醫療實踐等差異,不適合開展MRCT。以上種種因素,都將導致藥品喪失“全球新”資格的結果。

  如前文所述,基於我國藥品臨床試驗、上市審批製度的現狀以及廣大藥企自身的局限因素,理論上更優的“全球新”路徑在現實中隻能成為新藥上市的小眾賽道,“中國新”路徑往往才是對藥企而言更具實操性的選擇。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中國新”藥品的醫療價值和創新性遜於“全球新”藥品,亦不能推導出“中國新”藥品的研發投入和風險必然低於“全球新”藥品的結論。事實上,已有實證研究顯示,“中國新”藥品在華上市前需完成的一係列本土化研發工作,其資金投入、時間成本與風險承擔並不低於“全球新”藥品,部分複雜品種的投入甚至更高。

  當前,針對“中國新”藥品,我國已建立了分類注冊與靈活審批體係,允許通過普通臨床試驗、橋接試驗、免臨床(直接采用境外數據)三種路徑申報,同時銜接優先審評、突破性治療等加速政策。即便如此,2024年在中國獲批的境外新藥,相對其全球首次上市時間仍平均滯後3.83年[2]。臨床試驗要求是影響此類“中國新”藥品上市進度的關鍵因素。

  采用普通臨床試驗路徑,需在中國開展完整的III期臨床試驗或含充分中國亞組的全球多中心試驗,能夠最大程度降低監管部門對境外數據與中國人群相關性的疑慮,但相應的試驗成本也最為高昂。以“中國新”藥品中的兩大注冊類別——化學藥品5.1類(境外上市的原研藥品/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改良型藥品)和治療用生物製品3.1類(境外生產的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的生物製品)為例。

  據統計,2016-2024年,在我國獲批的化學藥品5.1類和治療用生物製品3.1類中,通過普通臨床試驗路徑支持NDA申報的占比分別為53.37%和50.51%[3]。上述比重近年來已有所下降,但仍超過了50%。可以預見的是,在未來一段時期內,普通臨床試驗路徑仍將是藥企推動“中國新”藥品上市的最主流路徑,因此帶來的成本壓力也將繼續沉重地壓在藥企肩頭。

  那麽,采用橋接試驗或免臨床路徑,能否有助於減輕“中國新”藥品的研發成本?答案仍是不確定的。對於通過橋接試驗路徑獲批上市的“中國新”藥品,監管機構通常在批準時會附加上市後研究要求。據統計,2023-2024年,通過橋接試驗路徑獲批的化學藥品5.1類和治療用生物製品3.1類藥品中,需要開展某種形式的上市後研究的比例均達到75%[4]。

  而對於通過免臨床(直接采用境外數據)路徑獲批上市的“中國新”藥品來說,即使在獲批時免除了大型臨床試驗要求,監管部門仍會在批準條件中要求申請人在藥品上市後收集一定的本地人群數據或真實世界證據,以持續評估藥品療效和安全性。根據公開可查詢數據,在2023年以來的19件通過免臨床路徑獲批上市的化學藥品5.1類和治療用生物製品3.1類藥品中,需要開展上市後研究的藥品有12個,占比達63.2%[5]。

  總體來看,相比於“全球新”藥品,“中國新”藥品的研發不僅需要承擔同等甚至更高的研發投入,其時間成本同樣也是隻高不低。舉例來說,2016-2024年,在我國獲批的341個化學藥品5.1類,從關鍵臨床開始到在國內申請上市的平均用時是861天,而同期獲批的115個“全球新”化學藥品1類的平均用時僅為679天,二者相差近半年之久;在我國獲批的99個治療用生物製品3.1類,從關鍵臨床開始到在國內申請上市的平均用時是618天,同期獲批的52個“全球新”治療用生物製品1類的平均用時為617天,二者基本相當[6]。

  更長的研發周期,往往也意味著更高的機會成本。“中國新”藥物在華上市時,核心專利往往僅剩餘較短期限。以2024年獲批的化學藥品5.1類和治療用生物製品3.1類為例,兩者的平均專利剩餘期限僅為5.64年和5.75年[7],且無法獲得“全球新”藥品所擁有的最長5年的專利期限補償。這種時間差導致“中國新”藥物的市場獨占期顯著縮短,企業需在更短時間內回收研發投入,使得投資風險進一步提高。

  對於全球各地的監管部門而言,藥品審批審評政策的核心目標都應是平衡創新激勵與公眾用藥可及性。“全球新”藥品固然是醫藥自主創新的重要標誌,但不應成為衡量藥品價值與政策待遇的唯一標準。醫藥研發的多重現實約束,決定了“中國新”藥物仍將長期存在,相關藥企的在華研發投入與藥物自身的創新價值,也理應獲得同等的尊重與保護。

  首先,從權利與義務對等、成本與回報相稱的角度來看,“中國新”藥物無論就研發成本還是時間周期而言,在相當程度上均持平甚至超過了“全球新”藥物,其沉沒成本同樣需要得到公平補償。PTE製度對兩類藥品的差別待遇,將造成“中國新”藥品麵臨“高投入低保護”的普遍困境,削弱跨國藥企在中國引入以及本國藥企許可引進(license-in)海外優質藥品的積極性。

  其次,從域外實踐來看,美國、歐盟、日本等主要經濟體的藥品專利期限補償製度均未將“境外已上市”作為排除條件,僅關注藥品在境內的臨床試驗與審批耗時。相比之下,我國PTE製度對“中國新”藥品的區別待遇,將導致同一藥物在華的專利保護期顯著短於國際市場,致使部分藥企選擇優先布局海外市場而延遲在中國的上市時間。在我國藥品審評審批製度進一步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的過程中,這顯然是一個亟待優先調適的問題。

  最後,從用藥可及性和產業前瞻性角度來看,消除對“中國新”藥物的PTE政策歧視,不僅將有利於增加中國患者的用藥選擇,實現“多藥可及、優價可及”的長遠目標,也將有助於形成更加良性的市場競爭格局,推動中國醫藥產業通過優質藥品的“引進—消化—再創新”實現技術升級,增強中國醫藥產業的全球競爭力。

  總結言之,破除對“中國新”藥品的PTE製度歧視,宗旨始終在於讓“中國新”藥物成為連接全球醫藥創新與中國患者的重要橋梁,同時以公平規則保障國內市場的良性創新循環,打造企業有回報、患者有福祉、產業有未來的良性生態。相信在醫藥創新與藥品可及性的不斷再平衡中,“健康中國2030”目標的實現也將觸手可及。

  1.申少鐵:創新藥加速上市,質量如何保障(民生一線),證券時報網:,訪問日期:2025年12月10日。

  2.葛永彬、樓長剛、董劍平、邵亞光:《境外已上市原研藥在中國注冊必要臨床試驗現狀分析》,載《中國食品藥品監管》,202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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